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申請程序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22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設置儲油設備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都市計畫地 區)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設置基地為農業用地者,並應檢 附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三、設置儲油設備計畫書。

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水土保持規劃書或計畫 (非屬山坡地範圍免附) 。

六、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應提送之相關書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設置儲油設備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開發目的、計畫位置及範圍、土地使用權屬及使用編定、事業需 要性與相關政策之配合情形等。

二、油槽容量、型式、儲存油品種類等。

三、基地環境資料,包括地形、水文、水質。

四、開發內容,包括使用、交通、公用景觀計畫等及土地分區使用要點。

五、消防防護規範,包括安全管理計畫、訓練及消防防災計畫。

六、經建築師簽證之儲油設備配置平面圖。配置平面圖包括油槽區通路寬 度、油槽壁板與各設施之距離及二相鄰油槽間距離。

七、標明儲油設備位置之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以上航照圖及附近狀況圖。 但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附航照圖。

八、儲油設備設施,包括地界圍牆、標示、擋油堤、接地設備、防蝕措施 及緊急供電設備等。

九、儲油設備作業管理,包括建立緊急應變計畫、監巡制度、油槽存量紀 錄、油品輸儲品管制度等。

十、開發效益。

十一、財務計畫及實施進度。

第2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 審查。

第24條
儲油設備之設置經依前條規定審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應核發核准函。

第25條
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 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二、前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