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申請程序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22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設置儲油設備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都市計畫地 區)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設置基地為農業用地者,並應檢 附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三、設置儲油設備計畫書。

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水土保持規劃書或計畫 (非屬山坡地範圍免附) 。

六、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應提送之相關書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設置儲油設備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開發目的、計畫位置及範圍、土地使用權屬及使用編定、事業需 要性與相關政策之配合情形等。

二、油槽容量、型式、儲存油品種類等。

三、基地環境資料,包括地形、水文、水質。

四、開發內容,包括使用、交通、公用景觀計畫等及土地分區使用要點。

五、消防防護規範,包括安全管理計畫、訓練及消防防災計畫。

六、經建築師簽證之儲油設備配置平面圖。配置平面圖包括油槽區通路寬 度、油槽壁板與各設施之距離及二相鄰油槽間距離。

七、標明儲油設備位置之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以上航照圖及附近狀況圖。 但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附航照圖。

八、儲油設備設施,包括地界圍牆、標示、擋油堤、接地設備、防蝕措施 及緊急供電設備等。

九、儲油設備作業管理,包括建立緊急應變計畫、監巡制度、油槽存量紀 錄、油品輸儲品管制度等。

十、開發效益。

十一、財務計畫及實施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