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附則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49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勘查、登記或核發 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