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罰則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

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者。

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

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 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