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罰則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速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