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罰則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37條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全部或一部停 工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