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審核及登記 (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 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 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 土石採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