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8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航空器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 配售:

一、國內外航線航空器用油,由經營航空器業者或代理人填具航空器用油 申請書,檢同該航空器之適航證書影本,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按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及實際需油量簽證後,辦理配購。

二、公務用航空器用油,準用前款之規定。

三、國際航線航空器用油,必要時得僅售予航行至下一國外機場所需油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