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6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得命其依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對原供銷客戶實施配售;必要時,並得命其對鋼瓶 裝液化石油氣客戶實施以瓶易瓶方式配售。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依下 列優先順序實施配售:

一、家庭用戶。

二、加氣站。

三、商業用戶。

四、工業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