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輸出入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 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使 用:

一、煉製石油之試車,需使用石油。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製品。

三、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

四、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

五、輸入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非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