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搬運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34條
斜坑搬運用之鋼索與車輛間及各車輛間之連接,應使用具有防止跳脫裝置 之安全連接器或其他安全裝置。

第135條
載運員工之直井捲揚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備安全鉤、安全爪或其他安全裝置,俾罐籠因鋼索折斷或其他原因 墜落時,能立即停止下墜。

二、坑口及中段乘降地點,應有自動或手動安全門扉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 備。

三、坑底及中段乘降地點之兩邊均有坑道時,該兩坑道間應有連絡之道路 。

四、罐籠應備有金屬製上蓋,兩邊應有圍柵,前後應有門扉及安全鎖或橫 檔,罐籠內應備有扶手。

五、應設置罐籠門尚未關妥時,捲揚機無法開動之連鎖裝置。

六、不得使用分段連接之鋼索。

前項第一款安全裝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每月至少應檢查一次。

第136條
無軌搬運車輛應有適當之煞車、警報裝置及照明設備。行駛時,應使用動 力操作;駕駛人除非熄火並將車輛停妥外,不得擅離駕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