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搬運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36條
無軌搬運車輛應有適當之煞車、警報裝置及照明設備。行駛時,應使用動 力操作;駕駛人除非熄火並將車輛停妥外,不得擅離駕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