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煤塵控制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93條
礦場負責人為防止煤塵爆炸之傳播,應擇用下列措施:

一、設置石粉棚或水棚,其儲積量於坑道平均截面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少於 ○.一立方公尺,並作一公尺以上等間距離設置,其設置長度不得少 於三十公尺。

二、設置石粉密集帶,其儲積量於坑道平均截面每一平方公尺不得少於○ .三立方公尺,其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尺。

三、設置水幕,應於一.五公尺至三公尺等間距離設置五組噴水設備,每 組至少應設四只噴嘴,其供水量每分鐘不得少於十公升,水壓每平方 公分不得少於三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