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91條
作業場所有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之徵兆時,作業人員應即避至安全地點 ,並對該區域停止送電及報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採取應變措施。

前項作業場所,應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無危險之虞,始得送電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