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90條
礦場採用煤層先進鑽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鑽頭口徑應有六十五公厘以上。

二、鑽孔深度應達七公尺以上,採掘後並應保留六公尺以上之殘孔。

三、鑽孔應在採掘工人出坑後,回風系統內無人工作時實施。

四、鑽孔間隔與孔數應視煤層狀況實際需要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