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89條
煤礦場易發生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防止突出小組,專責辦理預防措施。

二、設置人員避難設施。

三、改善採掘方法。

四、依實際需要擇用下列預防措施,以實施採煤及掘進行業: (一) 煤層先進鑽孔。 (二) 煤層震動發爆。 (三) 煤層高壓注水。 (四) 煤層氣體抽出。 (五) 其他安全防範措施。

五、採取分區通風,使各採煤場所之回風能直接排至出風坑。

六、備置預防工作日誌,每日記載坑內各處所預防作業實況,並於礦場明 顯處所公告之。

礦場依前項第一款設置防止突出組織或擇用第四款預防措施時,應先報主 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