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爆炸物及爆破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28條
爆破後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檢查岩磐、工作面之安全情 形及有無殘留之爆炸物;必要時應測定有害氣體或煤塵含量,並採取適當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