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爆炸物及爆破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27條
炸藥箱及雷管箱應用木造等牢固之絕緣容器,並標明炸藥或雷管之特殊標 誌,分別儲放炸藥及雷管,不得存放其他物件。

炸藥箱及雷管箱應指定專人專車攜帶,其他人員不得同行。

炸藥箱或雷管箱需存放時,應置於離開工作面適當距離之安全地點,不得 接近鐵軌、電池、高壓電線、火源、車輛排氣或電機設備等,並避免日光 直接照射及雨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