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防火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25條
有油氣、火災或爆炸之虞場所,設置或使用內燃機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排氣管應裝設滅焰及廢氣冷卻裝置。

二、內燃機之動力設備加添燃料時,應先熄火並停止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