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坑外設施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49條
熔礦爐、轉爐及其他大量處置高熱物之作業場所,應有預防爆炸及高熱物 逸出之適當設施。

前項作業場所,應備置預防火傷或其他危險之適當保護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