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坑外設施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47條
翻礦機、選礦場及裝卸場,不得設於接近坑口入風處所。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第148條
選礦場、煉礦場及其他礦塵或岩塵飛揚之作業場所,應有灑水或集塵設施 ,其機械器具應裝置適當之防塵設備。

第149條
熔礦爐、轉爐及其他大量處置高熱物之作業場所,應有預防爆炸及高熱物 逸出之適當設施。

前項作業場所,應備置預防火傷或其他危險之適當保護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