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電機設備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42條
煤礦場之坑內電機設備,設置於下列甲烷易積滯處所者,應為耐壓防爆型 構造,並應加裝附自動電源截斷器之甲烷警報器:
一、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內。
二、所有出風坑道。但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外之出風斜坑,不 在此限。
三、局部通風區域內。
四、設有局部扇風機處。
五、其他甲烷含量經常在百分之一以上之處所。
煤礦場坑內甲烷含量經常在百分之一.五以上之處所,不得設置電機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