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電機設備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42條
煤礦場之坑內電機設備,設置於下列甲烷易積滯處所者,應為耐壓防爆型 構造,並應加裝附自動電源截斷器之甲烷警報器:

一、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內。

二、所有出風坑道。但距採煤面或掘進面二百公尺範圍外之出風斜坑,不 在此限。

三、局部通風區域內。

四、設有局部扇風機處。

五、其他甲烷含量經常在百分之一以上之處所。

煤礦場坑內甲烷含量經常在百分之一.五以上之處所,不得設置電機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