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爆炸物及爆破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26條
在煤以外之地下礦場運送或使用爆炸物之人員攜帶火源時,應採取妥善之 安全措施。

前項安全措施,應於礦場安全守則內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