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爆炸物及爆破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25條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需移交給次班人員處理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或其指定之人員對次班人員在現場說明實況,並懸掛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