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爆炸物及爆破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23條
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 並將發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接合,至少經過十五分鐘後,始得進 入工作面為必要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