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爆炸物及爆破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22條
發爆母線應為四十公尺以上完全絕緣之被覆電線,其使用及維護,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時應布設在不帶電之安全地帶,在未經通電引爆前,其連接電源 之兩端應予接合,連接電雷管之兩端應長短不一,並予分開,以防發 生短路。
二、應經常保養良好,不得破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