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採礦權抵押權設定、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38條
採礦權及其抵押權同歸一人者,應申請為抵押權消滅之登記。但抵押權之 存續於採礦權者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