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採礦權抵押權設定、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34條
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採礦權抵押權消滅登記,應填具申請書,繳 納申請費,並檢附債務清償證明二份。

前項抵押權者蹤跡不明,不能共同申請抵押權消滅登記,得由採礦權者提 出確定之終局判決單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