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採礦權抵押權設定、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32條
採礦權者與抵押權者共同申請採礦權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填具申請書,繳 納申請費,並檢附抵押契約書副本二份、礦場登記證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抵押權者之姓名,如係法人,其名稱及核准文件。

二、債權之金額。

三、抵押標的物。

四、償還方法及期限。

五、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