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礦業權設定及展限之登記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20條
礦區內或礦業申請地內不在同一礦之異種礦質,經他人申請後,礦業權者 或申請在先者,如未於本法第二十五條之限期內申請,其申請在後者,於 設定礦業權後,不得妨害在先之礦業權者施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