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礦業權設定及展限之登記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16條
探礦權者申請探礦權展限,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探礦執照及礦區圖。

三、探礦實績報告書二份。

四、繼續探礦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