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施行細則  ( 93 年 07 月 28 日)
第4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因礦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或必須開鑿井 、隧通過鄰接礦區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礦利必需。

二、工程必需。

三、礦場安全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