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73條
欠繳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二年以上者,除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廢止 其礦業權之核准外,其未繳之礦業權費、礦產權利金及依第五十六條加徵 之數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