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7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備置圖、簿或申報。

二、未依第六十條規定申報。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