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71條
越出礦區以外採礦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規定處罰者,所採之礦產物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 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