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69條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