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監督及獎勵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8條
礦業權者於礦業權設定登記後,應檢具礦場開工申報書、事務所照片、施 工計畫書圖、購置坑內外礦業工程設備等相關書圖,與指定礦場負責人、 選任主要技術人員及購租礦業用地等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 經查核後,發給礦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