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6條
礦業權者逾期繳納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數額加徵 百分之一,但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限;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郵政儲 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