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5條
礦業權者應每年繳納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為應付國內外經濟之特殊狀 況,及產業合理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調整礦產權利金,不受前條第 一項繳納比率下限之限制。

前項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之收取程序及調整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