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4條
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 繳納礦產權利金;金屬礦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 二十,繳納礦產權利金;其他礦種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二 至百分之十,繳納礦產權利金。

前項之礦產物價格及繳納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