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3條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 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 費。

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礦業權者,得憑開採該礦種之礦區所繳營業稅或礦產權利金,申請 照額核減同一礦種之礦業權費,但礦業權費之核減,以百分之八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