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用地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1條
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於必要時,得於他人地面為測量或勘查 。但應先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及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必須除去障礙 物時,應商得其所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