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用地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6條
礦業權者購用土地之地價,如屬私有土地,其地價應協議定之,若協議不 成,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定之;如屬公有土地,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算標 準計算。

礦業權者租用土地之年租金,應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八以下定之, 其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