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與消滅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0條
採礦權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原礦業權者,應於一年內自行處分其 財產設備。但因特別情形並於礦利無妨害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限一 年。

礦業權消滅後,原礦業權者對於保護礦利及預防危害之設備,非經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自由處分,並仍依礦場安全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