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與消滅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9條
礦業權除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 辦理消滅登記:

一、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撤銷,或依前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廢止礦業權之核准。

二、礦業權者於礦業權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業經核准。

三、礦業權者於礦業權期滿,未依規定申請展限。

四、礦業權者依規定申請展限,經主管機關駁回,其礦業權期限屆滿。

採礦權辦理消滅登記時,應併同辦理抵押權消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