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與消滅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5條
礦業權者因礦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 ,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圖說,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其礦區 之面積,仍應受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礦業權者因礦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時,應與鄰 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後,附具工程圖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