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與消滅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4條
礦業權者對於核准之礦區申請增減、合併、分割時,應檢具申請書、新舊 礦區圖及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七條規定之 限制。

前項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準用第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