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權之性質與效用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3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 得超過二十年。

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 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