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礦業權之性質與效用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2條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 超過二年。

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 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仍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