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配給、配售權責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8條
配給、配售物資供應機關 (構) 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食米之準備及供應。

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協調食油之準備及供應。

三、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食用鹽之準備及供應。

四、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協調液化石油氣之準備及供應。

五、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負責督導經營液化石油氣生產、輸入業務者,安 全存量之準備及配售之供應。